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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記者 | 馮賽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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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500萬元購買了一只基金產品,因基金延期與私募公司協(xié)商過戶。 私募股權公司在簽訂轉讓合同后不久,堅持合同有硬性的支付條款,拒絕承認合同的有效性。 支付剩余的345萬元轉讓款轉讓北京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同時請求法院返還投資方已收到的115萬元。
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何?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一份合同糾紛判決書披露了案件的具體事實。
投資人買500萬基金踩雷,私募公司甘冒風險?
2016年5月,劉女士出資500萬元購買了盛康世紀(以下簡稱“盛康世紀”)旗下一只私募產品,命名為“歡心谷1號股權投資基金”,與盛康世紀合作,擔任康康世紀基金管理人。世紀作為基金投資管理人簽署了《基金合同》。
然而,三年后,該基金的清算遇到了困難。 根據(jù)盛康世紀發(fā)布的基金《延遲平倉公告》,截至2019年5月31日,該基金凈值為0.9522元。 由于該基金投資的兩個項目尚未完全退出,客戶收益和管理人收益暫時無法支付,因此基金將延后到期日后平倉轉讓北京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預計平倉時間將推遲至2020 年 1 月 5 日。
延期期間,劉女士擬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經(jīng)與盛康世紀協(xié)商,雙方簽訂《轉讓協(xié)議》,約定由盛康世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總價500萬元分次分期轉讓劉女士持有的全部資金股份,盛康世紀世紀對上述股份的轉讓及支付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2020年8月,雙方再次簽署《補充協(xié)議》。 協(xié)議書稱,鑒于劉女士在基金清算分配時從基金中獲得的資金不足400萬元,因此無需將分配的資金交付盛康世紀。 盛康世紀同意向劉女士支付400萬元與基金清算分配款的差額。
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華安證券基金運營外包服務募集賬戶與盛康世紀共向劉女士劃轉155萬元。 但盛康世紀長期未支付后續(xù)345萬元,致使雙方告上法庭。
私募公司拒付剩余345萬元,剛性兌付成“擋箭牌”
劉女士請求法院判令盛康世紀支付合同價款345萬元及逾期未付的違約金。 盛康世紀提起反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無效,要求劉女士退還收到的155萬元。
盛康世紀在訴訟中表示,上述協(xié)議是基于《基金合同》的擔保協(xié)議,認為雙方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屬于剛性支付,違反監(jiān)管要求,應該是無效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開信息》顯示,盛康世紀成立于2013年11月5日,注冊于2015年7月1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機構類型為私募及創(chuàng)投基金管理人. .
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是否具有擔保性質?
北京海淀一審法院認為,劉女士轉移資金的行為不同意引發(fā)涉案資金損失,《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資金分配差額為剩余未支付款項的差額。資金轉讓價款400萬元。 與預期目標的差異。 因此,《轉讓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不具備私募基金擔保合同的形式特征。
法院認為,《轉讓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效力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有效。 盛康世紀未按約定支付轉賬款,屬于違約行為。 法院一審判決盛康世紀向劉女士支付剩余合同價款345萬元及違約金。
盛康世紀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轉讓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實際是對投資者的保本和收益承諾,應認定為剛性兌付,違反公序良俗。 ,應該是無效的。 公司因此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訴,但金融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金融法院認為,首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涉案基金合同未承諾保證本金和收益的保證條款。 其次,雙方后續(xù)簽訂的協(xié)議均以原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轉讓為基礎。 兩份協(xié)議在性質、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均不同于基金合同。 根據(jù)情況協(xié)商的獨立合同。
也就是說,在涉案基金延期清算期間,盛康世紀自愿接受劉女士持有的基金份額,取得相應的基金投資者身份,并自行承擔基金清算退出的風險,這符合資管新規(guī)第十九條規(guī)定。 自籌資金回報投資者的性質、權利和義務存在差異,兩者不能劃等號。
所謂“剛性兌付”,是指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yè)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付。
2018年4月,央行、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布資管新規(guī),明確資管業(yè)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打破剛性兌付、金融機構發(fā)行的新產品必須符合資管新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具體而言,有四種形式的協(xié)議可以保證私募股權基金的性質。 一是保本保收益承諾,即在基金合同中直接向投資人做出保證本金不流失的承諾; 回購按原投資本金和承諾收益進行,具有“對賭協(xié)議”特征; 三是補差,即設置一定的差額,以彌補預期目標與實際投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是保證,即保證人承擔本金損失的部分履約或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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