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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主張盡量不要以自然人的身份持有主體公司的股份。 我一直都是從風險的角度來證明我的觀點。 這次,我就純粹從稅收的不同來描述不同的持股方式。 股權轉讓流程的差異。 以上是資金流向最終受益人個人賬戶后需要繳納的所有稅費。
一、自然人
自然人持股是目前最常見的持股形式。 股權轉讓的稅務問題也比較簡單。 只涉及個人稅務問題,只需要對增值部分征收即可。 如果買賣雙方沒有差價,甚至賣家仍然虧本銷售,那么這部分稅是不需要交的。 當然,買賣價格必須合法合理。 并不是說所謂的1元轉賬稅務機關就不征稅。
綜上所述,需要繳納的稅種為個稅,稅負率為增值部分的20%
2.有限公司
持有有限公司股份是隔離風險的一種方式。 同時轉讓股權交什么稅,主公司分配股利時,可暫時不繳納個稅。 因此,很多不急于花錢的老板都開始采用這種方式持股。 但是,以這種方式持股,股權轉讓時,需要繳納的稅款較多。 涉及企業(yè)所得稅+股息稅將資金轉入股東私卡。
這里有一個特例,就是在持股的時候就設計好了相關的架構。 持股平臺只持有主體公司的股份,股權轉讓時直接賣出持股平臺的股份。 所得稅,就是交個稅,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綜上所述,需要繳納的稅種為企業(yè)所得稅+個稅,稅負率為增值部分的22%-40%(企業(yè)所得稅不同于2.5%-25 %)
3、合伙與獨資
這種股權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有點爭議。 《中國稅務報》有相關文章稱,這種持股方式不同于個人持股方式。 由于這些組織形式本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轉讓股權交什么稅,所以只是征個稅。 個稅方面,按營業(yè)收入五級累進法征收,即稅率在5%至35%之間(之前,部分合伙企業(yè)和個人獨資企業(yè)可以進行股權轉讓評估征收) ,稅率較低,但現(xiàn)在政策已取消)。
爭議在于2011年第50號國稅法對完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理解。有人認為,如果合伙企業(yè)或獨立企業(yè)只持有主公司股份,不參股。交易,則股權交易不屬于“生產經營”。 按照這種理解,需要體現(xiàn)在合伙企業(yè)或個體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中。
這是一個摘要。 稅種為個人稅,稅率為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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