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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8月2日訊(通訊員 吳薇薇 孫錫超 記者 萬凌云)委托句容某建設咨詢公司,為句容某地塊的項目開發(fā)申請報批及文件審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雙方約定,如果建設咨詢公司編制的項目內容獲得主管部門認可,工程公司將支付咨詢服務費35000元。 不過公司注銷后債務承擔,記者2日從句容法院獲悉,經咨詢公司協商無果后,得知句容的工程公司已注銷!
那么,咨詢公司的錢能退嗎?
法院稱,經審理查明,原告句容市某建筑咨詢公司于2018年與被告簽訂了《工程咨詢合同》。 雙方同意委托句容某建設咨詢公司提交寧杭南東側開發(fā)項目的節(jié)能承諾書、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水土保持規(guī)劃報告書、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路和河濱西路西側。 技術咨詢,總費用35000元。
合同還約定公司注銷后債務承擔,句容某建筑咨詢公司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審核編制后七個工作日內支付工程進度款10000元; 向句容某建筑咨詢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5000元。 同時,雙方約定了合同基礎文件的內容、責任和義務。
合同簽訂后,原告向句容市行政審批局提交了合同約定的工程文件。 航南路東側、河濱西路西側安置房項目已獲批。 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3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收取咨詢費。 后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付。
2020年3月,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郵寄律師函。
還查明,如果被告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則股東和法人均為被告人陳某。 但該公司已于2019年7月申請注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建筑咨詢公司與被告簽訂的《工程咨詢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有效的合同內容,雙方均應遵守。 根據協議,原告在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完成后向被告支付進度款10000元,在取得行政管理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25000元。審批局。 但被告違反約定,至今未履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股份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后公司清算造成損失,或者利用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未經清算的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承擔相應責任的公司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股東陳某未經依法清算就注銷公司,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被告陳某應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綜上所述,句容法院于近期審結勞務合同糾紛,判決股東陳先生負責清償公司債務及逾期利息。
丁浩宇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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