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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女商人陸海珍自稱“套路”,欠下5500萬元。
路海珍和李薇認識多年。 前者從事當鋪業(yè)務,不時需要資金。 后者早年在陸海珍子女就讀的學校擔任財務總監(jiān),后從事民間借貸。 從2016年開始,兩人就發(fā)生了金融往來,借貸還債。
轉機發(fā)生在2018年8月3日,李偉將陸海珍告上法庭,查封股權和房產(chǎn)。 8月13日,李偉、陸海珍等人到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調解,法院出具調解書(以下簡稱一審調解書)。
一審調解書顯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陸海珍于2018年9月20日之前向李偉支付了5270萬元(5550萬元減去280萬元)的貸款,該筆貸款按年還款。利率自2018年7月17日起計算。24% 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
戲劇性的是,對于此次調解,陸海珍迅速“認賬”,并以違反自愿、虛假調解原則為由蘇州代帳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反復詢問,于2019年2月25日駁回陸海珍的再審申請。
如今,陸海珍持有的盛邁公司股權已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 她和她的擔保人擁有的許多財產(chǎn)已被查封和凍結,部分財產(chǎn)已被法院拍賣。
路海珍為何突然“不認賬”? 她所謂的虛假調解又如何呢? 她和李薇之間發(fā)生了什么?
一審無異議調解書
路海珍以為她被“坑”了。 5550萬元的欠款只是李偉一步步設計的“套路貸”。
所謂“套路貸”,是指貸款人通過誘導或強迫受害人簽訂虛高數(shù)額的“貸款”協(xié)議,虛增貸款額度,惡意制造或任意確定違約行為,形成債權債務。合同,隱瞞還款證據(jù)。
一審調解筆錄顯示,2018年7月16日,李偉與陸海珍等人簽署和解確認書,確認截至2018年7月16日,陸海珍仍欠李偉5550萬元。
2018年7月18日,李偉與陸海珍等人簽訂還款協(xié)議,確認截至2018年7月16日,陸海珍仍欠李偉貸款5550萬元,并自愿對蘇州生邁20.4%的股權作價股權投資中心向李偉支付3550萬元,其余2000萬元分別于2018年7月24日、8月10日歸還1000萬元。被告人盧海珍等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和舉證目的無異議證據(jù)。
李偉的代理律師稱,陸海珍因境外投資需要向李偉借款,借款時間從2017年7月開始至2018年5月左右,雙方核對了貸款總額和還款情況,確認尚欠5550萬元。本金,對賬后分三期償還280萬元。 因此,調解書上的金額為527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從一審的調解筆錄來看,原告與被告之間并無糾紛,陸海珍對李偉的陳述及承擔責任的方式均無異議。 原告和被告雙方還向法官表示,他們曾在庭外協(xié)商過,因為案件已經(jīng)起訴保全,所以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 因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陸海珍等被告請求解除保全,原告同意。
《無異議》出自綜藝?
然而,在這場毫無爭議的法庭調解背后,原告與被告之間其實有著截然不同的兩種敘述。
路海珍告訴澎湃新聞,一審調解其實是為了對抗另一起針對她的訴訟帶來的股權查封。 據(jù)盧海珍介紹,她與李偉約定故意虛構、增加本案調解涉及的貸款數(shù)額,并達成協(xié)議:李偉不以調解書為依據(jù)對盧海珍申請強制執(zhí)行。 ,而路海珍事后會給李薇500元。 本案糾紛賠償人民幣10000元。
可事情并沒有按照路海珍想的“劇本”發(fā)展。 李偉在收到一審法院的調解書后不久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此情況下,陸海珍不再“承認”一審調解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盧海珍提出再審理由有二:一是原審調解違反自愿原則,非申請人自愿,調解中借款數(shù)額不實; 惡意串通,虛假調解,調解協(xié)議侵犯保證人合法權益。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訊問筆錄顯示,路海珍提到的另一起針對她的訴訟,與其投資伙伴之一陳琦有關。 在再審質詢中,陸海珍代理人表示,2018年6月,本案未涉案的陳奇與陸海珍就盛邁股權投資收益發(fā)生糾紛,要求陸海珍給予他的收入大約有3000萬元。 陳奇還揚言要向法院申請沒收路海珍持有的股權。 但當時盛邁股權正在籌劃股權轉讓,陸海珍的股權無法凍結或扣押。
陸海珍自稱一直在思考如何打這場或有的官司。 路海珍在審訊筆錄中說,7月對賬時,她曾向李偉提到,她擔心可能會打官司。 李薇明確表示可以借更大的債讓對方知道路海珍沒有錢給陳七了。
”李偉當時提出,按照我們交易的金額,每天按5/1000結算利息,這些金額算下來大概是5000萬左右。當時李偉也明確表示,這和解協(xié)議書應該由陳琪起訴,那我們可以馬上起訴金額。 陸海珍說道。
不過,法院并未采納陸海珍的供述。
據(jù)盧海珍介紹,陳奇于2018年8月2日對其提起訴訟,8月8日申請財產(chǎn)保全措施,8月10日簽署調解書。此后,審判長未在調解書上簽字。 之后,陳琪于8月15日撤訴。7月16日蘇州代帳公司,路海珍與李偉簽署了和解確認書,并于7月18日,即陳琪起訴前半個月簽署了還款協(xié)議。 李偉于8月3日起訴陸海珍,8月13日雙方簽訂一審調解協(xié)議。
訊問筆錄中,陸海珍稱,和解確認書上的大寫數(shù)字和簽名是她簽的,還款協(xié)議上的簽是她寫的,其他包括日期都不是她寫的。 她說真正的日期不是那個日期。
欠款5550萬元是假的
5550萬元的欠款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 它是如何形成的?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訊問筆錄,更多地披露了李偉與陸海珍之間的借貸關系。
路海珍和李偉均表示,兩人的財務往來始于2016年。但上述5550萬元欠款的追溯時間遠晚于2016年。
李偉的代理律師表示,李偉與陸海振的大規(guī)模資金往來始于2017年7月,當時李偉、陸海振和劉志剛先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劉志剛欠陸海振的債務轉至李偉名下。 李偉的代理律師還表示,由于李偉在2017年7月才將劉志剛的債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因此李偉無法查到2017年7月之前的賬目。盧海珍無法確認2017年7月之前的流水是否由李偉提供。當事人關系到雙方的債務。
李偉代理人主張的債權轉讓與某公司有關。 2017年7月,公司出資人由劉志剛、徐運丹變更為李偉,李偉也成為公司法人。
“李偉很可能在2017年7月接手公司,所以我們需要了解之前的債務和債權,也就是劉志剛會借給他一筆新的錢,把之前的都處理掉?!?李偉的代理人說。
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三次訊問中,正在做簿記工作的朱錦宇被傳喚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朱錦宇說,2017年6月之前,李偉和陸海珍之間的貸款金額曾四次出現(xiàn)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分別是5月4日730萬元、5月5日1500萬元、5月25日1700萬元。 1萬元,6月20日1600萬元,以上是當時欠下的本金數(shù)額。 朱瑾瑜還表示,這筆款項是李偉安排的,通常是來自名為“周麗”和“孫曉斌”的卡。 她還表示,劉志剛是公司員工,在公司的工作職責主要是外出簽合同,有時也會壓榨利息。
“2018年2月11日,因臨近春節(jié),雙方對賬。”李偉的代理律師說。 李偉和路海珍簽了兩份和解確認書,其中一封是他自己的。 黃金金額4786.7萬元; 一張是他替路海珍找朋友借的,金額2007萬元。 為了讓自己安心,陸海珍當天與其簽訂了轉讓委托協(xié)議,將自己名下的生麥公司20.4%的股份轉讓給自己,但后來并未履行。
但陸海珍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2018年2月11日的4786.7萬元確認書的簽字人并非陸海珍本人,但對當天2007萬元確認書的真實性進行了確認。 確認轉讓委托協(xié)議的真實性。
李偉的代理律師還表示,經(jīng)過2018年2月11日的和解,李偉先后在3月份向路海鎮(zhèn)借出本金680萬元,加上之前的本金4786.7萬元,計算到2018年2009年4月1日的利息(初步按24%計算)由三部分組成,共計5565.7萬元。 2018年4月2日,雙方再次和解協(xié)商。 李偉做出了一些讓步,最終確定路海珍的本金是五千五百五十萬元。
2018年4月2日至3日,李偉、陸海珍、徐強賬戶之間發(fā)生多筆循環(huán)轉賬,李偉賬戶轉賬至陸海珍賬戶共8筆,陸海珍賬戶轉賬至許強賬戶共9筆強某的賬戶,金額均為5550萬元。 據(jù)李偉的代理人介紹,許強和李偉是朋友關系,而許強的賬戶實際上是李偉控制的。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可以認定,上述三人之間的循環(huán)轉賬是陸海珍微信“4786轉賬”的具體操作。 對于轉賬,陸海珍方面認為是為了增加營業(yè)額,增加信用,而李薇方面則表示,通過轉賬清算債權本金,類似于銀行借新還款。老的。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李偉的陳述,并表示當事人之間就原債權及返還情況發(fā)生的任何爭議,不屬于本案的審查內容。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民間借貸案件再審要綜合審查、綜合評判。 至于所謂借來還舊的“舊債”,再審時不審查是有一定問題的。 但他建議當事人可以對5550萬收款人(徐強)提起不當?shù)美V訟。
2018年7月16日,雙方又簽署了一份和解確認書,不過這次除了簽字,陸海珍還親自用大寫字母寫下了5550萬元的和解金額。
掩蓋高利貸的事實?
審查過程中,陸海振當事人還指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年利率超過36%的,超出部分無效。 調解書反映的金額超過36%。 調解書的金額和內容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為此,陸海振一行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了蘇州市方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報告顯示,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陸海珍及其關聯(lián)債務人向李偉及其關聯(lián)債權人借款152筆,合計45724.8萬元; 共償還300次,共計48690.54萬元。
審計報告還假設了先息后還本的方法,將計息天數(shù)作為資金實際占用天數(shù)進行計算。 結果顯示,若當年利率分別為24%和36%,截至2018年10月,陸海珍已全部還清本息; 在當年利率為123%時,截至2018年10月,陸海珍共欠李偉5428.85萬元,其中本金4336.71萬元,應付利息1092.14萬元。
據(jù)此,陸海珍方面認為,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年利率超過36%的規(guī)定無效,其已償還全部本息。
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受理。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陸海珍提供的利息計算表是按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36%的年利率計算的,處理舊的明顯不正確,沒有計算分別約定借款2007萬元和4876.7萬元。
一位在法院擔任法官近十年的執(zhí)業(yè)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息需要明確規(guī)定,否則視為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法官將主要關注雙方是否有借貸合同還款協(xié)議、對賬單或其他通訊記錄等書面文件明確利息問題,無法推斷或確定是否存在利息安排雙方之間的付款僅來自銀行對帳單。
值得一提的是,經(jīng)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三番詢問,陸海珍代理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補充代理意見。 意見書稱,通過兩次開庭審理,李偉也發(fā)現(xiàn)了調解協(xié)議的不合法性,因此在二審和調查中,否認了自己與陸海珍之間的貸款開始時間,并捏造為7月份。 2017年,劉志剛轉讓陸海珍債權,企圖規(guī)避其本人收取高額利息的違法事實。
據(jù)澎湃新聞報道,再審被駁回后,陸海珍還試圖向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并以“自首”為由向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投案自首”。虛假訴訟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不支持陸海珍的監(jiān)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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